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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虚开涉嫌犯罪移送并暂不处罚案例

匿名  发表于 2023-3-4 00:20:29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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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虚开涉嫌犯罪移送并暂不处罚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3 21:5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756&idx=1&sn=0e1c48581c7fdd8b7d9e096e9e6e794b&chksm=8c0a132abb7d9a3c79436744231ea7a7ee58677ec690a152cae9200827d818e5ab8b01a8852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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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涉嫌犯罪移送并暂不处罚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洛税稽二局处〔2023〕9 号
*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KF2M)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1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采用虚假注册、走逃失联、无银行账户报告信息、购销异常等手段,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企业存在存续时间短,短时间内集中开票的特点,仅2022年4月至6月,开业三个月时间就开具发票 162份,金额15537140.65元,税额 2019828.45元,价税合计17556969.1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开具发票金额1479309.2元,税额192310.2元,价税合计1671619.4元,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47份,开具发票金额14057831.45元,税额1827518.25元,价税合计15885349.70元。上述共计发票162份,发票金额15537140.65元,,税额2019828.45元,价税合计17556969.1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涧西区市场监督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单》,涧西税务局出具的企业税务登记表,非正常认定手续,管理评估报告,发票领购存及开具、抵扣情况明细表及相关对比分析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1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应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2条第一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构成犯罪,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该单位发票违法性为给予处罚;考虑到该单位发票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 号)第一条第三款“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暂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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