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处理之“善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常税稽二罚[2023]3号)
案件名称 常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一、处罚事由
1.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18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022年8月2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你单位于2022年9月1日前限期内提供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合法、真实、有效的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你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仍然无法提供2018年度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
2.你单位2018年3月向自称是淮安市丰凯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姓业务员购买铝材,取得由马姓业务员提供的淮安市丰凯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4月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31850502~31850503、31850506~31850510,金额510236.2元,税额86740.15元,价税合计596976.35元。
上述发票2022年1月1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未支付手续费,货物是由马姓业务员送到你单位,你单位未承担运费。
上述发票于2018年4月申报抵扣增值税86740.15元。该批货物已于2018年结转成本510236.2元。
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予转出,相应的金额也未调增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暂没有证据表明你单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你单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三、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罚款处2000元的罚款。
税舟后语:目前对于善于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有争议。摘录这个案例,仅供研究交流使用,不建议作相仿案件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