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思维,要准确界定增值税课征范围,必须导入法律的分析模式,即增值税债务的成立必须满足增值税的法律构成要件。考察国际增值税立法,增值税债务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法律构成要件:(1)在本国境内(境内税)。(2)应税交易(Supply)。(3)有偿(对价)。(4)应税行为与对价之间直接连接(Direct and immediate Link)。(5)经营活动。(6)法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
我国的增值税立法一直在完善上述六个法律构成要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已经有详尽规定。但就“应税行为与对价之间直接连接(Direct and immediate Link)”这一构成要件一直语焉不详。此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弥补,第十一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增值税法草案使用“相关的”表述,即是对应税行为与对价之间直接连接的法律要求。
四、增值税数据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