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发票取得和抵扣情况
你单位接收的浙江自贸区金**燃油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发票为虚开发票,合计不含税金额6079310.39元、增值税税额972689.61元,价税合计7052000元,均已于开票当月全部抵扣。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1660***706#以及发票代码33***130、发票号码1166***728#的发票于2018年12月入账,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16***733#的发票于2019年1月入账。
(二)检查查明情况
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表示,这批发票所载沥青由杨*保上门推销而来,经你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购买使用。相关货物的运费均由对方负责并送货上门,发票也一并随货带来。上述业务所有款项7052000元均由银行转账支付,其中2018年11月26日转账495000元、2018年11月27日转账2805000元、2018年12月12日转账2000000元、2018年12月13日转账1752000元。
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表明你单位和浙江自贸区金**燃油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回流,回流链条完整:扬州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金**燃油有限公司→潘*尉→杨*保→佘*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女儿)→扬州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为扬州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12月分多次付给浙江自贸区金**燃油有限公司合计7052000元的货款(2018年11月26日转账495000元、2018年11月27日转账2805000元、2018年12月12日转账2000000元、2018年12月13日转账1752000元),而佘*梅的个人账户也都在付款当日收到杨*保的转账合计6661880元(2018年11月26日转账495000元、2018年11月27日转账2490000元、2018年11月28日转账150000元、2018年12月12日转账2000000元、2018年12月13日转账1526880元),差额约为货款的5.5%。
(三)企业情况说明
你单位对资金往来存在回流迹象提岀了如下主张:杨*保从2017年起一直陆续为你单位提供沥青,有时佘*梅会通过个人账户提前预付货款给杨*保,具体为佘*梅2017年~2019年银行转账2296710元给杨*保及其妻赵*琴,现金支付4432400元,合计支付6729110元。杨*保提供沥青及发票后,再通过你单位对公账户转账给浙江自贸区金**燃油有限公司,再由杨*保将之前预付的货款转回给佘*梅的个人账户。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杨*保进行询问得知:杨*保从2014年开始就陆续给扬州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沥青,货源是泰州和淄博等地的地炼厂,第三方公司向这些地炼厂拿货后卖给杨*保,杨*保再转卖给扬州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赚个差价和运输费,而这些沥青杨*保当时都没有发票给扬州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底跟杨*保要发票,所以杨*保跟浙江自贸区金**燃油有限公司拿了发票,实际上浙江自贸区金**燃油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沥青
最终该企业被按偷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