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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证监会对对赌、股权回购承诺等监管规则

匿名  发表于 2023-2-19 00:20:0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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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证监会对对赌、股权回购承诺等监管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8 22:5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730&idx=1&sn=ba20f344205f736011abdb0efb5d4388&chksm=8c0a1314bb7d9a02490b168fd7870d2b292186990cad748d60fe51054a1a18086a56e7df5e2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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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目 录
4- 1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4-2申报前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4- 3对赌协议
4- 4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发行人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 5出资瑕疵
4- 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4-7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
4- 8境外控制架构
4- 9诉讼或仲裁
4- 10资产完整性
4-1 1关联交易
4-1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4-1 3土地使用权
4-1 4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4- 15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4- 16社保、公积金缴纳
4- 17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4- 18募集资金用途
4- 19首发相关承诺
4-2 中小商业银行披露及核查要求
4- 21其他说明
4- 3对赌协议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一是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审慎论证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稳定、会计处理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赌协议原则上应在申报前清理。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解除对赌协议应关注以下方面:
(1)约定“自始无效”,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的,可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报告期内可确认为权益工具;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后的,需补充提供协议签订后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未约定“自始无效”的,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对赌安排终止前应作为金融工具核算。
4- 19首发相关承诺
(1)关于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了解禁后24个月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最低承诺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更高、更细的锁定要求。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关于上市36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承诺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启动预案的触发条件必须明确,比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提出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具体措施可以是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减薪等,上述措施的启动情形和具体内容应当明确,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但应明确可预期,比如明确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资金金额。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关于股份回购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有关申报文件应明确如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如何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以什么价格回购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
发行前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东必须至少披露限售期结束后24个月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价格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应披露该等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在满足何种条件时,以何种方式、价格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减持;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要明确将承担何种责任和后果。
(5)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中介机构各自的职责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是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必备内容,应按要求进行充分披露。除上述承诺外,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等主体作出的其他承诺,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等的承诺等,也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保荐机构应对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发表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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