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56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646|回复: 0

(19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653
2020-6-15 10: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46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89)国税地字第130号
文件名: (19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89-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