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71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519|回复: 0

黑税联字[1995]6号 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征免税问题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653
2020-6-15 10: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93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税联字[1995]6号
文件名: 黑税联字[1995]6号 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征免税问题
发文日期: 1995-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征免税问题
黑税联字[1995]6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按照国务院国函(1994)93号《国务院关于对军工科研生产调整改革问题的批复》中“军品科研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精神,结合军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款“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规定,现对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相应减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军品销售额/销售总额
  三、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对于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的确定,仍按黑龙江省税务局黑税四字[1989]第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