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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鑫专栏] 众合云科首席专家庚鑫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就老年人再就业问题发表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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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庚鑫专栏
标题: 众合云科首席专家庚鑫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就老年人再就业问题发表专家观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31 16: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NTUwMjk5Ng==&mid=2247487235&idx=1&sn=2132d6e2475bb4fee7c6b8444288abc5&chksm=fa1c5078cd6bd96e307e45e486a03143198f69b814e1c4813f4bd06c9370d07c8832cf1e057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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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众合云科首席专家庚鑫接受了《经济观察报》田进老师的采访,就“老年人退休再就业问题”发表了如下专家观点(下文阴影部分为采访报纸原文):

在个人意愿与政策引导之下,老年人再就业仍有很多问题等待着解决。

众合云科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庚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当下针对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法律比较缺失。比如再就业老年人只能签订劳务协议,建立劳务关系,相比于劳动关系,再就业老年人可能无法享受国家法定假期、节假日上班加班工资等权益 ,大多数省份再就业老年人无法缴纳工伤保险,随着全国层面政策的不断完善,才能让老年人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无后顾之忧 “
在面对如何保障退休再就业老人权益的问题时,庚鑫提出如下建议:

庚鑫介绍相比于适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退休再就业老人只能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最大的区别是,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更多,比如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裁员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需依法为职工缴社保、提供年假婚假等法定假期,而劳务协议只需双方协商,单位无提供假期等上述法定义务。
对于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的工伤保险缴纳问题,从2021年开始,一些省份已经破冰。
2021年4月1号,广东省开始试行企业可以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再次就业的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并且覆盖享受和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群,试行期两年。四川和浙江杭州则提出更多限制条件,四川从 2021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但规定老人需在 65 岁以下且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浙江杭州从 2021年10月8号开始试行,试行期两年,规定男未满65周岁、女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庚鑫建议,国家层面对于老年人就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他们的再就业合法权益,真正建立“老有所养、老有所用”的社会文化环境。在当下老年人再就业及用工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建议商业保险机构可以为老年人再就业专门设计一些保障类的保险产品,以便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后顾之忧。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和中国人均寿命的逐步提升,退休的老年人群体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我们可以留意到,在如今的就业市场上,60岁后的老年人依旧活跃。
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众合云科研究中心进行了深入研究。在这里我们总结了一些退休老年人再就业问题,希望能对市场上退休再就业的老年人提供一些帮助。

一、对于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再就业,是不是只能签署劳务合同?可以等同理解为外卖员、快递员等灵活用工人员吗?和规范化的劳动合同主要有何区别?
(1)再就业只能签署劳务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两方主体适合,即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适格劳动者。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法》 95年1月1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再结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年龄如下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明确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再就业的,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2)灵活用工问题
在1972年,国际劳工组织于(ILO)在报告中采纳了这种二元分析,认识到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存在。从学术上一般把就业分为两类,说法有很多,有的叫“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有的叫“典型就业”/“非典型就业”,也有的称为“稳定就业”/“弹性就业”。(具体来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所指略有细节差异,但总体而言都是这种二元分析法思路。)因此,我们今天说的「灵活就业」,或者「非正规就业」、「非典型就业」等等概念,是一个集合概念,是一个总包,是不同于传统正规就业/稳定就业的其他所有就业形式的总和。由于它是一个集合概念。
退休人员可以选择灵活就业,但是不能完全等同于灵活用工人员。

(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主体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法人组织与劳动年龄段内的劳动者,只有这两个主体之间才能构建起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形式比较多,法人组织与自然人,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自然人与法人组织,自然人与自然人等,这几种主体关系都可以构建起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个体之间。2、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相关法律;劳务关系与和合作适用《民法典》《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所以,出现争议时参考的法律也不同。
法定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是最多的,比如企业对劳动者要进行劳动保护,女员工三期时要提供假期和保护,为员工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国家规定其他法定假期要遵守,比如年假、婚假等。劳务关系和合作关系的法定义务比较少,主要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没有社保缴纳等义务。
人力成本不同
劳动关系的成本,除了正常支付工资外,工资的附加成本比较重,据统计约为工资的60%,包括:社保公积金、工会费、残保金、经济补偿、赔偿金、欠薪保障金(部分地区有)等附加成本。劳务关系与合作关系的人力成本主要是支付报酬,没有社保公积金等附加法定成本。


二、老年人再就业,是否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这样是不是会导致出现工伤事故时权责无法界定?
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主要提到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只在宏观层面规定了国家保障老年人劳动参与的权益,但尚未有细化和明确的保障条款,导致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老年人再就业的渠道不够畅通。“国家对于老年人就业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他们的权益,真正建立‘老有所养、老有所用’的社会文化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姚凯补充,商业保险机构也可以为老年人再就业专门设计一些保险产品,以便解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二)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对于老年人再就业,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些城市有先行试点,可以缴纳单工伤保险。
如:广东省 2020年12月31日《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如: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 发布《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18号,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如: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部分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人社发〔2021〕89号,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2年,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未满65周岁,女未满60周岁(以下称“超龄人员”)……,可按本办法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等等……
建议国家对于老年人就业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他们的权益,真正建立‘老有所养、老有所用’的社会文化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当下老年人用工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机构可以为老年人再就业专门设计一些保障类的保险产品,以便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后顾之忧。

三、在个税缴纳上,老年人再就业时的收入和普通人一样正常缴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已经明确,退休返聘人员再就业取得的收入,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不缴纳社保也同样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先贤对敬老的追求,也是我们和谐社会的追求。我们相信,随着老年人再就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再就业老人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更好的享受幸福和充实的老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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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鑫(GengXin)
众合云科51社保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国内知名劳动用工专家;《北京日报》和《经济观察报》特邀专家;上海电视台东方财经频道专访嘉宾;重庆、湖北经济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者培训班特邀讲师;天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专家成员;“湖北工匠杯”首届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能大赛裁判;北京物资学院企业家课堂校外导师;大成律所“青竹计划”劳专委系列特聘讲师。
曾任职北京人社局8年,融会贯通政策与管理逻辑,精通全国各地劳动用工与人力政策实务,领衔众合云科研究中心多个研究项目,多家机构特聘专家和专访嘉宾,曾主导多家知名企业用工实战设计,被誉为“最受欢迎的HR实战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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