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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注:新购置的标准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注:设备和器具不一定用于研发,没有单价限制,没有用途限制。四季度是买车的好时机,只有公司有指标,借钱也要买)。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注:如果某企业高新资格在2022年12月15日到期,2022年未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未通过,是否符合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应该会有细则公布),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注:按当前亏损弥补结转期限)。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注:只有四季度适用,2023年还是恢复到75%,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依然是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注:四季度研发费用少的选择后者更划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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