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的公告
大连裕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浙江自贸区大川石化有限公司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一、公开关于大连裕润公司购领及开具成品油经营专用发票的资格问题;二、公开大连裕润公司向我司开具的30份专用发票的来源问题;三、公开这30份专用发票涉及的税款申报问题;四、公开关于大连裕润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时间、理由和依据;五、请求贵局公开涉及我司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异常凭证”的类型。”经审查,上述信息涉及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经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电话无法接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征求你单位的意见,请于1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书》邮寄至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6号,邮政编码:116600,联系电话:88015033)。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税舟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