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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涉税服务:这个不当得利是否涉嫌虚开?

匿名  发表于 2022-9-5 09:25:19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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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涉税服务:这个不当得利是否涉嫌虚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3 20:0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186&idx=1&sn=f3e134588f4523bbe72345bd8d34c762&chksm=8c0a1174bb7d98627817121f0570206407901dfcda66b8f51db58ae60d740912e227a747b88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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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这个不当得利是否涉嫌虚开?
文/叶全华
看了一个涉及代帐公司提供代帐服务过程中又出现给客户进行税收筹划,并直接开具专用发票对客户抵扣,并对开票走流水款项的纠纷案件,很有意思。虽然尚不能完全可以认定为虚开,但按照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嫌疑很大,或者说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发现这个案例,可能需要核查。除此之外,也提醒买票的人,虽然虚开发票是违法的,不应该参与其中,但即使铤而走险买票了,对走流水款也是需要谨慎,不要本想少缴税款,结果连老本都没有了!
基本背景:A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乙为A公司股东,且甲与乙为夫妻关系。B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丙。
基本中介服务关系:2017年12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8000元咨询费。A公司自2018年起为B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2019年间发生情况:4月9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17万元的企业管理服务费发票;6月3日,B公司向A公司转账17万元,B公司在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为“企业管理服务费”。双方没有对该业务签订有合同或协议。B公司取得专用发票之后已向税务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此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多次通过短信催促乙付款,乙于2020年7月6日向丙转账10000元,于2020年8月5日向丙转账15000元。A公司、乙抗辩上述款项系乙个人向B公司退还回扣,与讼争款项无关。
围绕17万元发票的流水款,B公司要求返还,但A公司以服务费名义不归还。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辩护:17万元服务费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尚未补签书面合同,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予退还。
B公司辩称:
1.17万元款项转账系按照A公司提出的以“税筹”为名义的流水转账“企业管理费”备注系按照A公司的指示作出的,并非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B公司因不懂财税知识,为合理合规经营将财会工作以每年数千元形式委托于A公司,与B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存在财务代理记账服务关系,此外,双方并不存在其他合作关系。
2.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乙利用财务代理记账职责及B公司的信任,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以“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名义指示B公司如何对案涉款项备注及转账。事实上,除案涉款项17万元外,A公司同时还指示B公司转账27.5万元并备注“网络技术服务费”,因本案案涉金额低于27.5万元且金额较大,B公司仅先支付案涉款项,并未支付27.5万元款项。这部分未付款的是否开具了专用发票在案件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
3.案涉每张为1万元合计为17万元的发票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合,实际亦为A公司以“税筹”名义在代理记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开具并进行抵扣,双方之间不存在以17万元为标的的服务合同。
二审法院判决:B公司此前向A公司支付的咨询费仅为一年8000元,A公司主张讼争款项系企业管理服务费,该主张既不符合生活常理也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且A公司亦未能提供双方存在17万元企业服务费约定的证据,故判决认定A公司收取B公司的17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对于这样的终审判决书反映的结果,虽然法院以不当得利的结果,以返还并加计利息的结果进行判定,但是,从税务机关来说,这件事就有事了:这17万元的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是属于恶意税收筹划下的虚开行为,还是按照一般性的业务撤销的发票红冲处理?
从整个案件的过程和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更符合中介机构以税收筹划名义的虚开发票行为的情形。无论税务机关是否会发现这个案件,是否进行追踪处理,但值得提醒的是:撇开虚开是违法行为,不应该参与的合法经营规则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过程中,走流水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充满风险的,很有可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而且,一旦达到一定金额,构成刑事责任标准时,在被发现并查处之前,恐怕只能的以“私下”来交涉,“黑吃黑”可能输得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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