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46
  • Tax100会员 28048
查看: 106|回复: 0

[一叶税舟] 个人销售货物,这样追征税款是否恰当?

匿名  发表于 2022-9-5 09:25:18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个人销售货物,这样追征税款是否恰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1 20:3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178&idx=1&sn=2b3c1d57196b27e7b858921baddb71f4&chksm=8c0a116cbb7d987af55e03682bbb2c9ed85ddf4b3d38b3519e5935a05ce327bd635f1fbcef4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个人销售货物,这样追征税款是否恰当?
一叶税舟
日前看到一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载明李某2014年5月取得销售钢材收入138万元(含税)。税务机关对其追征增值税和城建税,按核定征收方法追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销售货物来说,采用核定办法是普遍的方法)。同时按照偷税处理,处0.75倍罚款。证据有法院判决书;其他证据资料。作出决定的日期是2022年7月。
这个案例的由来并没有说到,那么对于个人的销售货物行为的追征期是如何依据规定确认的,就成为一个“迷”。
一般来说,没有其他特殊的原因外,通常对于自然人未申报未缴纳税款是有追征期限的。一般是以三年或五年为追征期的,超过了就不宜再予追征。李某按照实际销售的时间是2014年5月及之前的,距离2022年已经超过五年追征期(税款10万以上),除非采用过特殊的规定程序,否则就是不追征。当然,如果税务机关是之前在距离2014年5月的时间未超五年的时段内立案的,或者存在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也就没有啥问题,属于追征期限之内。从定性偷税的角度来看,对于自然人纳税人一般是属于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
出于好奇,税舟想办法追踪法院判决书,终于找到李某与王*居于钢材买卖业务的2017年12月的民事纠纷再审判决书。反映的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是朋友和生意伙伴关系,多年来李某一直与王*(有建筑施工业务)存在钢材赊销合同关系,李某向王*出售钢材。双方因李某未开具发票及债务计算等出现纠纷,进行对账,截止到2014年5月,王*共拖欠李某钢材款138万元。
但双方因前后有几笔收付款是否包括在内和收欠条签字的真实性的纠纷,2016年诉讼到法院,经两审后仍然纠纷,2017年12月再审。在再审文书中显示到其中涉税方面说到两个关键点:(1)截止到2014年5月,王*共拖欠李某钢材款138万元。(2)2017年10月18日**日报第10版,**税务局向李某发布的税务公告证明:李某未向王*开具发票,未履行纳税义务。
2017年12月的民事纠纷再审,仅仅是民事债务的纠纷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实际业务发生时间为准的,与债务纠纷的处理时间无关。因此,这个时间与追征期限无关。但再审中明确2017年10月税务机关对李某发出了税务事项的公告,那么就有可能其中包括通知申报的内容,或者之前发出过通知申报的文书。这样看来,追征期限的截止日期是在2017年10月或之前,没有超过期限。
另外,再审文书显示,截止到2014年5月,王*共拖欠李某钢材款138万元。从描述来看,两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从2011年开始。这里有两个疑点:一是双方的交易在2014年5月时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余额纠纷是138万元,这是累计金额,并不是该月的销售行为。二是李某的销售收入可能是不止这个金额。对于未知业务发生情况下的应税行为,还是需要找到当事人进一步核查清楚为好,不宜简单出具结论性文书。否则因当事人可能的不知晓情况,导致后期税局即使有明确的依据证实这个结论是不恰当的,也会因为已经成为生效文书而很难改变。这样的情况在对异常凭证的处理等实务中同样存在,也是备受质疑的主要原因之一。
是否可以在查明事实之前,或者说当事人未找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暂缓作最终的决定,是值得思考的。作“暂不处理”的结论或许是更好的结果。当然,这又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可能会出现以此为借口而故意对一些实际上事实清楚的案件也作如此的“暂不处理”,成为权力寻租的地带。
464_1662341118113.jpg
回复

使用道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