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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退还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已缴土地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7]10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7]10号
【发文日期】 2007-05-1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丽水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能否退还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已缴土地契税的请示〉(丽财农税[2007]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来文所述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经公开竞标拍得土地,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契税363.3万元后,无法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被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至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该公司未办理有关土地权属转移手续。
上述因企业没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违约而被解除合同,虽已缴纳了契税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准予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契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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