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稽罚〔2022〕22号
笪**:(纳税人识别号:3408*******324)
经我局于2021年12月10 日至2022年07月26日对你(地址:安徽省桐城市**)2017年10月01 日至2017年10月31 日车辆购置税的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2017年10月12日,你从安徽**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小汽车,车架号LFV3A28****691,合同成交价283000.00元,不含税价241880.34元,应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24188.03元。同日,你在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代打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栏为13401162**81,号码栏为00473328,价格栏为223000.00元,申报计税价格栏为190598.29元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401162**81、发票号码00473330,不含税价241880.34元,价税合计283000.00元)申报缴纳了车辆购置税19059.83元,少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5128.20元。
(二)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证据2 你与安徽**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动车销售合同复印件;
证据3 发票代码13401162**81、号码00473330、不含税价241880.34元、增值税税额41119.66元、价税合计283000.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证据4 安徽**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发票操作要求、现场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规定,你上述违法事实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车辆购置税一倍的罚款5128.2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128.2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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