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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这张毁损的代开发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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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8-12 1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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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这张毁损的代开发票,怎么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2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6657&idx=1&sn=72071a1b360aa349bc29c7d1db955f26&chksm=97440d73a0338465ba4abae6670f5e63432a2e69c2edc16027cb024b0ef3ff19bd33e3ce2bda#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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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的税务局小姐姐这天接待了一名急匆匆纳税人,见到小姐姐的第一句话就是“可算找着你了。”到底出了啥事情要这么激动?
原来这人是一家从事装饰工程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因为每年需要开具的发票很少,每次都是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年底要结账了,几天前他在小姐姐的窗口申请开具了一张金额82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是回去洗衣裳忘记了放在口袋里的发票,发票票面毁损了一半。
这样的发票是肯定没办法找客户收钱的。他来找小姐姐,就是看能不能作废重开?同时听说税务局对损毁丢失发票还要处罚,也想打听一下会罚多少?
小姐姐一听,还真巧,前几天刚刚学习的发票文件上正好有这个,于是赶紧从手机找到《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1号)文件。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如果只是丢失了发票联或是抵扣联其中的一个联次,那就直接复印另外一张联次代用就行。
接着,小姐姐对纳税人说:你不用急,我找出存档的记账联复印一张,然后盖个章给你去报销就行了,也不用……。
小姐姐还没说完,旁边的同事急忙拉过她,悄悄说:不能这样,1号公告说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他这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公告说的是丢失,他这是损毁;而且我记得“老把式”们说过“
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你这样处理错了!说着还翻出某省12366的答复给小姐姐看。
小姐姐思考了一下,坚定地说,不是这样的,完全可以用存档的记账联复印盖章给纳税人使用,对他损毁这张发票的行为也不需要处罚。至少有四个方面的理由:
一、1号公告同样适用于损毁发票。
损毁和丢失在效果上是一样的,都是原先开具的发票不能再使用了。1号公告中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的处理,可以同样适用于损毁专用发票上。
二、没有限制开票人不能损毁丢失发票。
1号公告中所称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并没有限制只能是接受发票的纳税人,对于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同样也可以。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也同样符合规定。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适用1号公告的救济方法。
目前,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都是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的,其开票信息都全部进入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纳税人可以随时查询的。从发票效用上看,专用发票的重要性远远大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尚且可以复印联次抵用,普通发票就更没有问题了。
四、丢失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也不用处罚。
要知道,《
发票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第36条第2款规定“丢失损毁发票”需要依据“前款规定处罚”,而前款规定中,涉及需要处罚的行为,如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境的,一定是空白发票才需要。如果是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丢失和损毁只是影响企业的报销入账,对国家税收和其他相对人根本就没有造成影响,当然就无需处罚。比如咱们在饭店吃过饭,饭店结算时给开了一张发票,你给撕了,那是不是税务局也得处罚你啊。
纳税人听后,弱弱地对小姐姐说,能给作废重开这张发票吗?拿复印件去报销,对方不肯要,正好找这个借口可以不付钱,对于纳税人来说,比较吃亏。小姐姐一听还真是这么个理,于是在连损毁发票联在内的全部联次完整收回后,将原先开具的发票作废,然后为纳税人重新开具了一张发票。
——————
【晶晶亮读后感】
李欣老师写的这篇文章既活泼又长知识,值得点赞!文章的主角是一个“税务局的小姐姐”,这样的表述莫名有一种萌萌哒的感觉,如果是我写,估计只会设定主角是“税务干部小张",一种古板方正的体制内之风扑面而来。
这位小姐姐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对文件的领会也非常深入,圆满解决了纳税人的难题,同时也给了读者以税务知识上的启发。
不过对于文中第四点,对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理解,我认为值得商榷。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上述规定分为两款。法条各款之间,可以是并列关系,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如果是并列关系,只是表明这两种违法行为因处罚的标准相同,归到一个法条中表述,彼此之间并无关联关系;如果是递进关系,说明第二款是在第一款的基础上的进一步阐述。
那该如何判断这两者是并列还是递进呢?我认为可以参考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的概念。
根据是否能够单独地作为请求权之发生依据为标准,可将法条划分为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完全法条,指已具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这两个要素,并将法律效果用规范连接词连接于构成要件的单一法条。不完全法条主要指不具备一个法律规定的基本要素,针对缺少的部分,只能被进一步说明、限制或引用另外一个法条或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所以说如果每一款都已经具备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它们之间就应该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递进关系。
三十六条第一款是关于空白发票违规的处罚,第二款是丢失和擅自毁损发票的处罚,每一款都是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所以不应该将第二款理解为丢失和擅自毁损的是空白发票,而应该是包括所有发票。
至于是否需要罚款,三十六条对于一般情形是“可以处”,而不是“处”,所以对于上述情节轻微,没有主观恶意的毁损发票,是完全可以不处罚款的。
—END—
来源:凡人小站;转自:黎解财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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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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