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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不动产司法拍卖中谁来承担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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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不动产司法拍卖中谁来承担税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1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6661&idx=1&sn=6d89704e1b1296a51a375f8e71c7b785&chksm=fa853ba5cdf2b2b38b8440d45f84f32c91e5bd41b35d3ffb211e6965e904b866ee973382214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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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司法拍卖中谁来承担税费?
2020年10月30日版次:06 作者:

关于拍卖不动产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税务总局认为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基于此,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上述建议。税务总局在答复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于妥善处理买受人已承担税费而不能取得发票及进行税前抵扣的情况,修改、完善现行发票政策的建议,税务总局在答复中称,2019年,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明确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代开发票。因此,在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如果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由管理人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对于其他情形,关于修改《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司法拍卖时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议,税务总局认为“有一定参考意义”。税务总局表示,将认真研究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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