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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灵活用工平台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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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灵活用工平台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11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6661&idx=2&sn=995c55cc7656b18da7d05e51a624e654&chksm=fa853ba5cdf2b2b30b6b4981935dac53118417b46b98597706bbdd3c101b06a41936b4d2947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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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平台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2020年10月30日版次:06 作者:

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的问题,税务总局答复称,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建议,税务总局答复称,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因此,建议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的建议,税务总局答复称,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关于有关部门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的建议,税务总局答复称,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主要是优化货运平台司机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放宽相应的条件。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以及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支持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货运经营的物流新业态创新发展:一是取消相关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二是优化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流程;三是推进道路货运经营证照异地办理;四是有序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
税务总局在答复中还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加快推进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二期)建设,尽快实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等业务网上办理;加快推进道路货运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考试“两考合一”,优化培训考试流程;加强对网络货运新业态信息化监测,引导支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关于优化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现批量登记的建议,税务总局答复称,平台上的经营者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须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在后续办理涉税业务时补充完善相关涉税信息即可。日前,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制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从全程网上办理,压减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以及推进电子化三方面提出了9条措施,明确2020年年底前,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便利企业开办登记。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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