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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经常看到企业发生的各项采购业务,取得了和应税行为税率不同的发票,这种情况常见于哪些情形?企业取得此类发票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一、合同有不同税率应税行为,买方可否要求卖方按自己需求开票?
合同涉及的应税行为较多,买方是否可以要求按一种税率开票?
这种情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情形一:合同约定的应税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就需要按卖方(一般纳税人,下同)的主营业务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如卖方销售货物并提供培训服务,主业是销售货物,尽管合同中有13%税率的货物和6%税率的培训服务,但卖方也要就该合同统一开具13%税率的货物销售发票。
例外情况是,当卖方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若设备和安装价格能分别列示,按照《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可以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如果买方比较强势,要求卖方必须全部开具13%的发票,只要卖方同意,也不违规)。
如卖方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烟酒,主业是提供服务,尽管合同中有13%税率的烟酒和6%税率的餐饮服务,但卖方也要就该合同统一开具6%税率的餐饮服务发票。
因此,在混合销售情形下,卖方只能开一个税率的发票(特殊情形除外)。
情形二:合同约定的是兼营行为,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要求,如果各应税行为销售额在合同中分别列示,卖方应就各自应税行为分别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如果没有分别列示,卖方应按最高的税率开具发票。
在买方比较强势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合同中不约定每项应税行为的价格,从而要求卖方按最高税率开具全部发票。如购买设备并要求卖方提供5年售后技术服务,合同不约定售后技术服务的价格,卖方只能按货物适用13%的税率开具全部发票。
二、合同约定特定应税行为,买方可否要求卖方按自己需求开票?
如企业从商场、超市、互联网购物平台购买充值卡(单用途卡),是否可以要求卖方开具具体货物名称及对应税率发票(如货品名称为月饼等,税率为13%的发票)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税率栏展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类似情形还有如下表现:
1、为了多抵扣进项税,明明采购的是技术服务,却要求卖方开具13%的软件销售发票。
2、为了降低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明明是采购货物用于赠送客户,却要求卖方开具6%的服务费发票。
3、为了规避货物采购必须招标的繁琐程序,明明是采购货物,却要求卖方开具6%的服务费发票。
……
三、买方的不合理开票需求有什么风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所有发票项目与合同不一致的行为都属于“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相符”的情形,均属于虚开。
因此,买方提出的不合理开票需求,对买卖双方都会面临很大的涉税风险。
对于买方,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这种情形属于取得开票方“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卖方,无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一定额度,所面临的不仅仅是罚款的问题,还可能是更加严厉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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