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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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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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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8/5/26/art_8409_970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51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514号
【发文日期】 2008-05-2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该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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