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60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49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863
2020-6-12 11: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793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原则上,所有资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26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