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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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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2 11: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89/11/10/art_8409_1175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文件名: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发文日期】 1989-11-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抄: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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