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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案例:认定为“假企业”虚开

匿名  发表于 2022-7-18 09:30:28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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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案例:认定为“假企业”虚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18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013&idx=1&sn=2b114d494ca49f51d0800c3686107481&chksm=8c0a11c3bb7d98d57d634f97640f17b74686b795390c95a18604a485a1a5c4ac3d4ea032e2e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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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认定为“假企业”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稽处〔2022〕41号
高港区君*市场营销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232120****U**XH)
我局(所)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4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庄社区*二组)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9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场所。2.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人。3.你单位未能提供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4.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
综上,认定你单位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接受南京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的银行转账款项,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咨询费、市场调研费、市场咨询费等,没有真实咨询业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10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虚开发票金额9080547.18元,税额177792.82元,价税合计9258340元。
(二)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税稽罚〔2022〕30号
高港区君*市场营销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232120****XXH)
经我局(所)于2021年11月03 日至2022年06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许*街道许*社区*二组 )2018年05月11 日至2021年09月30 日各税统查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场所。2.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人。3.你单位未能提供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4.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
综上,认定你单位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接受南京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的银行转账款项,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咨询费、市场调研费、市场咨询费等,没有真实咨询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与刘**的询问笔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
2.该单位的银行流水。
3.实地核查的视频和拍照。
4.相关申报表、完税凭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虚开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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