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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案例:内帐被“端”了

匿名  发表于 2022-7-17 00:10:05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案例:内帐被“端”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16 22:5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004&idx=1&sn=8500d6e3760ab258b39cfeb48c94e21a&chksm=8c0aee3abb7d672c21070253db565922cfa0efd25adc4aa6b9dba3dc4cadab0eb0d9c0cb0be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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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2〕18号
闽清县建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557554641J):
经我局于2021年12月17 日至2022年6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闽清县梅溪镇梅埔村 )2010年7月1 日至2020年2月20 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于2012年至2018年通过隐瞒收入,账外经营,合计未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65061972.3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公司法人代表翁其锋整理的闽清县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内账即《现金收支明细》、《建成砖厂月报表》两份材料、对应年度的申报表及相关人员的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公司所偷税数额2860575.49元处1倍罚款,即2860575.49元。详见附表。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60,575.49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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