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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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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8 18: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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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海关: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07 06: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6209&idx=2&sn=d7431a5ad70aa4cee2c4c6c0a538002c&chksm=fa853a61cdf2b377061b25b705b3e38064d872892a62f0d49052af0ff07337e45ddfc52bc5e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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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30日
【企业管理】首违不罚吗?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如何做到?
首违不罚吗?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如何做到?
您好,这里是海关服务热线,很高兴为您服务。
海关同志,你好,最近听说一个词“首违不罚”是什么意思呢?真的不罚吗?
我来给您解答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么说没有主观过错的也不予行政处罚吗?
是的,但如果当事人认为没有主观过错,那么需要拿出证据。
这是有上位法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那么不满足首违不罚的还有什么方式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吗?
可以进行“主动披露”。
“主动披露”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这是近年来中国海关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主动披露对企业有什么政策红利呢?
主动披露涉及三方面政策红利
1.关于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2.关于滞纳金
货物放行后,企业通过主动披露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
3.关于企业信用管理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
只要向海关书面报告就是主动披露吗?
不是的,企业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海关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主动披露: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了解了,非常感谢海关同志的详细解释,再见!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来源:湛江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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