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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这个核定个税政策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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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这个核定个税政策接地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04 06: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4294&idx=1&sn=9f6b460c1d4743477efa5006c54040a6&chksm=f75f5f18c028d60e0565a3485d726634671294f74d9dda1e24349a22bbb57bce24b612d644dc#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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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就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正式公告将在202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梳理上述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突出表现以下3个亮点:
一、月经营收入不超10万元,不征个税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注:通常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月经营收入不超1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不征个税;月经营收入超过10万元的,全额按收入的1%征收个税。
按照当前国家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免税的政策,意味着一个市场主体如果每月经营收入均为10万元,全年120万元收入,将不需缴纳除印花税外(即便交印花税,按印花税的税率,所缴纳的金额基本也可以忽略不计)的其他任何税款!
这条政策,对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实是极大的利好!
二、转让住房按1%征收个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转让住房,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注:不能提供原值凭证或征税系统无法查询原值凭证),按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缴纳个税;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非住房,属于上述情况的,按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3%缴纳个税。
正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增值的20%缴纳个税。如果个人在几年前购置的房产,现在出售将会有很高的增值,直接适用20%的税率,意味着需要负担很高的税款。巨大的交易成本一方面阻碍了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催生了不合法的“阴阳合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重庆的这个政策,对于促进当地二手房市场发展,实现税款应收尽收将是一个很好的政策指导。
未来在具体实施时,或许会让纳税人自己选择“差额按20%纳税”还是“全额按1%或3%征收率纳税”。两害相权取其轻,相信每个纳税人都会做出最好的选择。
可以预见的是,若按上述理解执行,当地也很可能会同时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阴阳合同进行专项整治,确保计税基数是真实的交易价格。
三、出租住房按0.05%征收个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无论月租金多少,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上,个人出租房屋在实务中很难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均按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的0.05%征收(一年收2万元租金,才交10元个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无论月租金多少,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均按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的0.7%征收(一年收2万元租金,也只有140元个税!)。
在目前很多地方还严格要求个人出租房屋按租赁所得20%征收个税的情况下,个人通常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从而导致实际上很难征到税款。这样的征收方式,一方面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当承租方是查账征收的市场主体时,由于不能取得租金发票而无法将该部分支出税前列支,无形中增加了承租方的经营成本。
重庆的核定政策实施后,将非常可能出现以下现象:对于承租方而言,凡是承租人是查账征收的市场主体,一定会主动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哪怕税款由承租方承担也很合适);对于出租方而言,积极申报个税也将会成为一个常态。如此低的征收率,如果自己不主动申报个税,导致个人信用出现小污点,就太得不偿失了!
小结:重庆的这个核定个税政策很好,很全面,不回避问题,不遮遮掩掩,热点问题摆到台面上一揽子解决,把“要我纳税”从容转换为“我要纳税,非常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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