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局答复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范围问题
2022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103号提案进行答复(黔税提复字〔2022〕38号),主要内容: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以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在实务中,由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存在税负差异,个别纳税人通过隐匿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或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将对此依法予以调整。
二、关于“鉴于目前在政策上确实存在难以准确区分的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上应以从宽处理为宜”的建议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经营业务实质综合判断,区分违法性质进行处理:对于以偷逃税款为目的,或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主观故意涉税违法行为,予以严查严处;对于因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的少缴税款等非主观故意情形,主要通过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促其整改。
三、关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现行税制的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提出完善税制的意见建议”的建议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我局将从两个方面入手,积极推动完善税制工作。
一是紧跟国家政策导向,通过科研力量继续助力完善税收制度,围绕“十四五”规划,积极开展税制研究,持续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助力深化税收改革,为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添砖加瓦。
二是持续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及税务学会的交流合作,强化同发达省市科研所及其他单位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向上传达以及横向沟通交流机制,系统建立科研联络平台,及时跟踪把握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动向,切实了解领导层决策需求和纳税人现实需求,准确提供目标研究成果,重点提高科研成果质量,提供有价值、有意义、可行性高的对策建议。
税舟后语: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当然,还有演艺人员的相关规定等。这些问题的提出,主要原因是税收待遇的不同,除了本身适用的税率的不同外,夹带着核定征收的形式,使得争议更加强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