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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企业所得税“收入”之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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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0 19: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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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企业所得税“收入”之常见误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20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6009&idx=1&sn=b7b3ed36b387e674c25bf6d8a06abd44&chksm=fa853939cdf2b02f60855010e06452eb6b1aed043f99e18c16537062bbef4d0715538328740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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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一文理清企业所得税“收入”之常见误区



企业所得税“收入”
常见误区


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基础,涉及到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时间,范围也要比会计上的收入范围宽得多,税会差异也是各位财务关注的重点。今天就请跟随申税小微一次性纠正5项常见误区!

误区一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同,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都不能扣除
种类
范围
不征税
收入
1.财政拨款(不包括出口退税)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
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纠正两者不同!

我们先了解下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二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仅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纠正:收入确认原则不限于上述两个原则。

所得税收入确认标准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875号文规定不同业务行为确认标准稍有不同,以销售商品为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以利息收入为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遵循应付实现制原则。


误区三
企业内部处置资产要确认收入

纠正: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其中,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误区四
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相同

纠正:不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其收入确认在时间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规定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相关链接:【涨知识】六种特殊销售方式,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误区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收入,
仅需要填写《收入明细表》
纠正:除了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之外,纳税人如果有视同销售、不征税收入、特殊销售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务必认真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及附表!

如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务必认真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附表。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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