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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未申报被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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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5 00: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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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未申报被定偷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5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5927&idx=2&sn=3031114ffbb50955180686ec974ee829&chksm=fa853887cdf2b1917f870daa9a0d71f7cc5ae2c6d69bd958364e1d14e2bcd51aa190c60e4ec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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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永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3217XU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22]1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根据检查人员的稽查结果及举报材料等,你单位于2019年9月11日转让浙江信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市倍蒙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斯菲特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达利来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鸿龙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祥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奔达眼镜有限公司、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浙江中造电子有限公司共9笔债权取得收入620万元,于2019年9月11日转让瓯海杰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取得收入1500万元,于2019年12月11日转让温州飞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取得收入200万元,上述你单位于2019年12月转让的不良债权共计取得收入2320万元,你单位没有就此项收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少缴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条之规定,已经构成了偷税,应予以补缴。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你单位2016年、2017年、2018年应纳税所得率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核定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率为10%,你单位2019年已申报销售额为0元,没有申报的收入额为2320万元,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32万元,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为58万元(232万元*25%)。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注册地照片,对你单位的举报资料,龙湾区法院执行款支出说明,鹿城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法院公告复印件,互动事项联系单、涉税事项调查反馈表,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你单位债权转让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债权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80000元处以百分之七十五的罚款计43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3.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5/23
处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www.tax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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