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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开具发票难在哪?

匿名  发表于 2022-6-14 09:40:34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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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开具发票难在哪?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3 06: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6849&idx=1&sn=74da5a48de9157453198bbe5f94be913&chksm=8c0aeea7bb7d67b1989bd59e6d17fac4dc3fdca59a545f9cdecc9f17e267806381cd435b716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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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开具发票难在哪?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一直存在取得发票难问题,为什么?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一般性的纯粹发票问题,又有不是仅仅能够发票解决的问题。以下两个案例虽然不是这个行业的主流问题,但也反映了其中客观存在的一个涉及税收之外的非法行为的侧面。延伸的思考是:对于非法获取的废旧物资在销售时是否可以开具发票?通过什么渠道开具?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刑不诉〔2021〕8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68********,**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2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19日下午17时许,熊某甲伙同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熊某甲、熊某戊(均另案处理)准备到高县庆符镇贾村盗窃变压器铜芯,由熊某甲驾驶川******号灰色面包车,熊某乙驾驶浙******号车辆搭乘熊某丙、熊某戊,熊某丁驾驶摩托车搭乘邓某某,该六人从筠连县沐爱镇驾车出发后途经巡司、筠连县城、海瀛、兴隆,期间因下雨熊某丁便骑摩托车返回筠连县沐爱镇,其余五人驾驶车辆沿凤仪、四烈、贾村行驶,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窜至高县庆符镇贾村工业园区,将车停放在工业园区路边停车场后,下车到公路斜对面电线杆下,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爬上电线杆使用工具拆卸变压器,邓某某、熊某戊在一边放风,变压器拆卸落地后将里面的铜芯拆除装进两小车后备箱盗走,将变压器外壳丢弃至南广河,后该五人驾车逃离现场返回筠连家中。4月21日,熊某甲将盗窃来的铜芯销赃至筠连县**镇**废旧回收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其销售的铜芯系犯罪所得,仍以12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共计210公斤。经高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变压器铜芯221公斤,被盗走的铜芯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592元,变压器重置价格为32410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筠连县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间退缴赃款1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1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5日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 书
高县检刑诉〔2021〕139号
被告人杨**,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4********,**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即现住址四川省宜*市*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1997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7月28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8月30日被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0********,**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市*县,住*县**镇**村**工地宿舍。因犯盗窃罪,2011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7月28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8月30日被高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0********,**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即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7月28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8月30日被高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10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松,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66********,**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高县公安局决定,2021年7月28日被高县公安刑事拘留,2021年8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6********,**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即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年7月28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8月30日被高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10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杨*等6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杨*因没钱使用,共谋盗窃庆符镇瓜芦村宜彝高速中铁三局三标段五号预制梁工地上的钢筋。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又与工地上同寝室的同事即被告人廖**商量,让其帮忙望风并协助联系车辆并承诺给予考虑烟钱(好处),被告人廖**即帮助电话联系了经营并驾驶农用拖拉机的被告人杨*松帮助运输,商定运输至高县来复镇运费300元;被告人杨**则联系好收赃人员即被告人吴**。2021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在庆符镇瓜芦村乡村公路与宜彝高速交接路口接到杨*松,一同坐车至宜彝高速5号预制梁工地钢筋工棚,被告人杨*在明确告知被告人杨*松系进行盗窃后,由被告人廖**在远处负责望风,被告人杨*操作龙门吊车吊装钢筋棚内盘圆钢筋上车,被告人杨*松在车上拆除龙门吊钩并进行捆扎,三人共同盗窃圆盘钢筋2捆多装上杨*松拖拉机。之后,被告人杨*遂搭乘由被告人杨*松驾驶的拖拉机在宜庆路来复镇路段同由被告人杨冠华驾驶的自己的面包车会和,在宜庆路大窝路口前安置房路段接到事先联系好的收赃人员被告人吴**,被告人吴**因数量多需另找人处理,在与被告人杨**说好价格后,乘坐被告人杨**面包车把被告人杨**、杨*松、杨*等人带到叙州区**镇**村杜某某(不起诉)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吴**出面销售,经称重钢筋重量为4.495吨,以17080元的总价成交。成交后,被告人吴**以13880元的价格与被告人杨**结算,并当场支付8000元现金给被告人杨**,剩余款项次日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吴**获利3200元。案后,被告人杨**分赃给被告人杨*6500元,被告人杨*得钱后分赃给被告人杨*松500元、被告人廖**400元,被告人杨*自得5600元,被告人杨**自得7380元;被告人杜某某于当日把钢筋截成短节后以18488元的总价销售到重庆。经鉴定,被盗4.495吨钢筋市场价格为26588元。
被告人杨*、杜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廖**、杨*松、吴**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被告人杨**主动投案后辩称自己仅协助联系销售赃物,未参与盗窃,仅分得600元油钱;杜某某已主动退赃款18488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杨*退缴赃款6500元,被告人吴**退缴3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到案说明,证人证言,电话、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浩、廖友贵、杨成松、吴胜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杨*、廖**、杨*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杨*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廖**、杨*松、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检察官助理高*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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