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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土地转让“阴阳合同”、隐匿收入构成偷税,罚款5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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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3 00: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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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土地转让“阴阳合同”、隐匿收入构成偷税,罚款534万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13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5899&idx=2&sn=53e0f486eb4966fd08ea183c074c1477&chksm=fa8538abcdf2b1bdf28fd53b73a14a4aefc5b263825aa5eef98997dcd9f4d5aae2796df2667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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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370T
法定代表人: 梁*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923********147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稽 罚 〔2022〕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2010年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0年3月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草苏村委独田村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湛国用(2003)第00072,面积78,291平方米,以下简称“草苏地块”)、地上临时建筑物(仓库)、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进行转让,约定转让总价款为154,990,000.00元,实际收款额为155,094,693.50元,其中地上建筑物价格6,592,900.00元,则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为148,501,793.50元,应缴“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7,425,089.68元(148,501,793.50×5%)、城市维护建设税519,756.28元(7,425,089.68×7%)、“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77,495.00元(154,990,000.00×0.5‰)、土地增值税4,455,053.81元(148,501,793.50×3%),合计12,477,394.77元。你公司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在税务检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综合计算,造成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营业税3,866,764.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0,673.53元、印花税38,615.20元、土地增值税2,320,058.81元,合计6,496,112.22元。
(二)2009年和2010年在账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经检查,你公司2009年取得应税收入共计105,890,317.04元,其中:①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煤”科目92,965,077.04元;②计入“商品销售收入-仓储服务”科目2,108,240.00元;③转让湛江市赤坎区文保南村东南面(以下简称“文保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账簿上不列收入10,817,000.00元。由于你公司2009年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费用核算失实,账目混乱,难以查账,对你公司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09年主营项目属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为7%,经综合计算,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89,297.50元(10,817,000.00×7%×25%)。
2.经检查,你公司2010年取得应税收入共计198,284,136.75元,其中:①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25,598,222.26元;②计入“商品销售收入-仓储服务”科目12,277,120.99元;③转让草苏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账簿上不列收入155,094,693.50元;④转让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兴路ZKPK-09-③号地(以下简称“乐兴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帐簿上不列收入5,314,100.00元。由于你公司2010年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费用核算失实,账目混乱,难以查账,对你公司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10年主营项目属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经综合计算,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收入,造成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企业所得税4,010,219.84元[(155,094,693.50+5,314,100.00)×10%×25%)]。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第一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2010年3月转让赤坎区草苏村委独田村北侧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采取签订两份合同的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合计6,496,112.22元;你公司2009年至2010年收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收入合计171,225,793.50元(10,817,000.00+155,094,693.50+5,314,100.00),均在账簿上不列收入,造成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企业所得税4,199,517.34元(189,297.50+4,010,219.84),上述两项行为均属于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处上述税款的0.5倍的罚款5,347,814.78元[(6,496,112.22+4,199,517.34)×0.5]。
罚款金额(万元): 534.78147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5-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800MB2D02175E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广东税务
转自: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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