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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证实属于个人业务并虚开发票的案例

匿名  发表于 2022-6-8 00:10:0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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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证实属于个人业务并虚开发票的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6-07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6836&idx=1&sn=922ad1633e98ee67f96b24b087be2a34&chksm=8c0aee92bb7d6784537f31327796cc97c8d4311b0568ee5a06154d750f931dbef4b53af17a5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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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属于个人业务并虚开发票的案例
惠税一稽罚〔2022〕67号
一、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司取得深圳市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20,发票号码为138…074,发票总金额810889.32 元,总税额24326.68 元,价税合计835216.00元)是虚开发票。
经查,在2018年3月个人伍**联系你司法定代表人唐**洽谈装修材料供应的事宜,伍**表示可以提供比市场价实惠的装修材料,但因为个人无法提供发票,只能提供新**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你司。
在4月份唐**代表你司签订了伍**提供过来的新**公司合同,由伍**负责运输。
在4月至5月期间伍**将这批材料分批运送到工程所在地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路,并随货送到记载有所送货物详情的收据作为货物的送货单。
在7月份伍**通知将货款支付到伍**个人账户,随后伍**会补充新**公司的委托付款协议。
你司在2018年7月6日通过公帐支付了600000.00元到伍**个人银行账户,因你司与伍**有其他业务往来,该笔付款中包含了其他业务款项,其中归属新**公司的货款为285200.00元;在2018年7月30日通过公帐支付了400000.00元到伍**个人银行账户;在2018年8月9日通过公帐支付了150000.00元到伍**个人银行账户,合计支付归属新**公司的货款为835200.00元。
在9月底伍**将新**公司开具的上述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委托付款书送到你司。发票金额与付款差额16.00元为新**公司多开具的金额。
你司将该笔业务记入到2018年9月份凭证工程施工的成本科目,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前扣除。该批装修材料已全部用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路**幼儿园的装修工程项目。暂未发现有支付手续费以及资金回流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制造、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规定,你司购买的装修材料是与伍**联系并交易的,取得的是新**公司开具的发票,表明知道或应当知道伍**所提供的发票并非其所开具,仍然接受发票并且作了相关账务处理,涉及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该项业务已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你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处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2)你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唐**询问笔录。(3)你司2018年9月收到新**公司开出的共计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4)发票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等复印件。(5)你司银行账户相关月份资金交易明细。上述第(1)项证据证明你司取得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第(2)至(5)项证据证明你司从第三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将发票涉及的业务以工程施工科目入账,暂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
三、处罚内容:
对你司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处以30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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