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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涉税凭证管理还需加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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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涉税凭证管理还需加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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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04 12:0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5648&idx=1&sn=10d96fdee083bd4576030c5adeff63f5&chksm=fa852790cdf2ae866a5c41ff45f7e8e85acde30564be6900100d99893bc926a46a1ba37616b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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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蛳粉企业:涉税凭证管理还需加点“料”
2022年05月27日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张鲲翼 通讯员 韦梦华


“一碗螺蛳粉,带火柳州城。”如今,柳州螺蛳粉已经成为享誉全国的特色小吃。许多螺蛳粉企业从小作坊快速成长为架构完善、职能齐全的大型生产企业。目前,柳州螺蛳粉实现了一二三产业的高度融合发展,全产业链带动30多万人就业。最近,广西税务部门在日常风险排查过程中发现,螺蛳粉企业总体上都比较重视税务合规管理,但在发票等涉税凭证的管理方面还有不同程度的瑕疵,值得关注。
混淆不同税种票据要求
◎实际案例◎
某地税务部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甲螺蛳粉小微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其年度实际发生支出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数据存在差异,存在相关支出税前扣除不准确的问题。
经询问,造成此问题的根源是,纳税人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之间的差异性存在理解偏差。例如,甲企业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在申报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按照核定成本100万元填报,而这100万元未取得发票等合规凭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按照核定成本100万元计算税前扣除。因未取得发票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杨亚玲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杨亚玲说,一些试点行业纳税人在申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主观上认为已成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应的成本支出就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实际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如果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足,或存在主观故意,将造成企业所得税成本支出申报不准确、少缴企业所得税等涉税风险。
◎风控建议◎
柳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干部陆海波说,实际操作中,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导致企业真实发生支出却无法取得发票,那么,可由对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可以代开的发票,或者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自行虚开发票抵扣税款
◎实际案例◎
某地税务部门在开展增值税发票风险核查时发现,乙螺蛳粉生产有限公司冒用农户名义,大量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百余份,合计金额近500万元,然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累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0余万元。经实地调查和鉴定,该公司农产品收购业务量并没有这么大,除了正常取得发票外,还存在虚构向农户收购农产品的事实。
◎风险分析◎
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覃子珂分析,乙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范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覃子珂说,螺蛳粉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米粉、花生、腐竹、木耳、酸豆角、酸笋、辣椒、萝卜干等。其中,除米粉外,其余均为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其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可以由购买方自行开票,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少数不法螺蛳粉生产企业于是妄图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风控建议◎
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秩序,是税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干部李军军说,企业可以通过完善交易结构、优化商业模式,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等合理合法的方式降低税负,但不能通过虚开等方式进行非法操作。
重复抵扣导致少缴税款
◎实际案例◎
某地税务部门在随机抽查螺蛳粉生产企业时,发现丙食品生产公司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区分农产品及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直接将已申报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发票,进行二次申报,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重复抵扣,导致该公司少缴近60万元增值税。
◎风险分析◎
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覃子珂介绍,针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政策有明确规定。按照这些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而除农产品以外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然要凭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但在实务中,一些纳税人将购买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重复进行抵扣申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风控建议◎
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干部李军军建议,采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一定要准确区分农产品及其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相关凭证,避免重复抵扣。规范的财务核算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企业务必准确执行核定扣除办法的具体操作规定和程序,对农产品及其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相关数据、凭证等,以台账形式详细记录下来,保证前期基础性工作的完善细致,为日后准确高效进行核算和税务处理奠定基础。
来源: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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