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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大家并不陌生,但其中涉及的发票问题、会计问题、税务问题经常困扰大家,针对实务中发生的每个具体事项,都很难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本文对此进行系统梳理,以帮助大家厘清困惑。
一、如何界定筹建期的具体期间
我们可以把公司分成以下几个关键时间点:取得营业执照日、生产经营日、取得第一笔收入日。
筹建期间指以下哪段期间?
1、取得营业执照日之前的期间;
2、开始生产经营日之前的期间;
3、取得第一笔收入日之前的期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注:已废止,仅参考)的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依据上述规定,从实务操作角度看,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日之前的期间界定为筹建期相对比较合理。
按上述原则确定后,生产经营日又该如何界定?以哪天为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已废止,仅参考)的规定,生产经营之日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具体到实务操作时可以灵活掌握,从便于核算的角度考虑,通常以某月1日作为生产经营日比较可行。
二、筹建期间的支出都是开办费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的支出,属于开办性质的支出,按开办费处理;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科目。有关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开办性质支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等
2、资本性质支出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等
三、筹建期间的发票抬头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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