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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汇缴误区:食堂员工工资的财税处理及申报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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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汇缴误区:食堂员工工资的财税处理及申报表填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9 13:2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2041&idx=1&sn=801afbe3529016f7e4ea6c1a48f8ca20&chksm=fb405c2bcc37d53d2a91a29cad5a86b29304823cbf539adc0583710a37461a47a7cba7859a8e#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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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个问题的同学确实不在少数,同时也发现确实有不少企业忽略了这个问题,容易引起理解误区从而导致涉税风险。我们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来解释这个问题。
第一:会计处理该如何处理呢?是否有文件依据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因此,依据上述242号文规定,企业食堂作为福利部门,其中的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会计核算,另外食堂福利部门人员还可能通过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那么发生的劳务费也应按“职工福利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税务处理该如何处理呢?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依据上述3号文规定,企业食堂作为福利部门,其中的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务处理,另外食堂福利部门人员还可能通过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那么发生的劳务费也应按“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该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呢?
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在A105050表中,应该填报在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栏次。


第四:如果填报错误可能生产的影响
影响1:有可能将属于“职工福利费“项目计入了”工资薪金支出“项目,导致扣除项目错误;
影响2:税前扣除金额可能增加,“职工福利费“项目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处理,而工资薪金一般可以据实扣除。
影响3:“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可能导致”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金额增加。
影响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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