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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提醒!企业间无偿借贷要避免多缴冤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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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7 16: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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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提醒!企业间无偿借贷要避免多缴冤枉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6 16: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2016&idx=2&sn=51590eb9cdab62154fae159d04330458&chksm=fb405c52cc37d544f86c02210fdde5c159431946e8e11484a4dd5ae543517550665fc4fbb0e7#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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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有学员咨询,他们企业2019年2月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该如何缴税?
目前有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或企业自查,那么企业要认真的将税收政策理解到位,避免多缴冤枉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实际上后面又延期到了2023年12月31日。
同时该文件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根据该条规定,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如果发生在2019年2月1日前的,且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则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因此,该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贷在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不必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避免多缴冤枉税。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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