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通告称,有情报表明小米印度通过低报进口价值偷逃关税,财政部的收入情报部门(Directorate of Revenue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DRI”)于是启动调查。经过调查,DRI初步小米印度及其合约制造商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包含在进口货物(成品手机和部件)交易价值之内计征进口关税,但是小米印度以及合约制造商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DRI于2022年1月4日发布通知,要求小米印度提供说明,并补缴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关税65.3亿卢比(约合8,780万美元)。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进口关税估价规则,称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税估价准则》(GATT Customs Valuation Code),其文本见于《关税与贸易协定第七条规则的实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ATT)。该协议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1994)后作为附件成为WTO协定的一部分,俗称《WTO关税估价协议》(WTO CVA)。此外,国际商会对《关税估价准则》进行了细化,形成了国际商会注释(Commentary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也受到各国普遍认可。
此外,欧盟支持的国际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也对WTO CVA进行了发挥,其下属的海关估值委员会出版了咨询意见及注释(Advisory Opinions and Commentaries)在欧盟内外都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