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69
  • Tax100会员 28120
查看: 503|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0 11: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81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2003]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3]18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个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