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优惠政策出台不宜搞追溯搞折腾
一叶税舟整理
一、快递收派服务专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一)前期的阶段性免征政策
疫情的影响仍然在延续。疫情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其中生活物质的物流也影响巨大。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发布第8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执行期限明确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的执行期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后因种种原因,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7日发布2021年第7号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至少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无奈的追溯享受,期间众说纷纭。
至此,作为阶段性的专项性质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暂时告一段落。
(二)现行的阶段性免征政策
面对今年发生的疫情的新情况,2022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18号公告(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彰显政策思路的进步
以前,在多数情况下,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往往存在政策出台滞后、追溯享受的情形,比较喜欢采用有一定象征意义的时点区分,尤其在应对经济受困期间更为突出。而对于追溯享受中,部分政策中还规定已经按照原来的政策处理的不予调整,导致存在“老实人”吃亏的口实。
这次在4月29日发布公告,从5月1日起执行,是一种政策制定的进步,不搞追溯享受,保障了政策的稳定性,维护了政策的严肃性,基层执行层面和纳税人也不再因为追溯调整而受累。但愿这样的政策制定思路能够固化下来,不要再出现“未见政策、系统提示、事后追溯”的情况。
二、小规模纳税人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上述的快递收派服务专项免征增值税政策是既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不区分增值税类型。
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还需要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2022年第15号公告(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来看。其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征收率为3%,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范围。因此,结合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和第18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可以多享受4月份一个月的增值税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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