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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涉税刑事立案新标准较旧标准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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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涉税刑事立案新标准较旧标准有哪些变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30 00:0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3809&idx=1&sn=c94425c9d14de3fe06cf1a959b389ee3&chksm=8055a84fb7222159d0111309e2cdab5d09c6966529575931cdd63d96071f4809cf83c1d438d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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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刑事立案新标准较旧标准有哪些变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新立案追诉标准(二)”)。其中,涉税部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较旧立案追诉标准(二)有何变化?
一、关于逃税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变化: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他内容不变。
二、关于抗税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三条规定,〔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八条规定,[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3、变化:除从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外,内容没有任何变化!
三、关于逃避追缴欠税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四条规定,〔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九条规定,[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除从第五十旧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外,内容没有任何变化!
四、关于骗取出口退税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五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将数额从“五万元以上”提高至“十万元以上”。
五、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旧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提高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终于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保持一致了。
六、关于虚开发票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变化:(1)将“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提高至“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将“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修改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修改为“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4)删除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八条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1)改“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为“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2)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3)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八、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1)改“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为“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2)改“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3)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九、关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1)改“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为“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关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1)改变了表述方式,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改“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为“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3)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一、关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二条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1)改“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为“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2)改“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为“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改“一百份以上”为“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二、关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1)改“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改“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为“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3)改“五十份以上”为“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4)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三、关于非法出售发票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四条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1)改“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2)改“一百份以上”为“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改“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为“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增肌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四、关于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1、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五条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旧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变化:(1)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2)改变了表述方式,不再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分别说明了。(3)统一按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进行区分。(4)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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