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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拟IPO公司合伙股权激励平台办理101号文备案——背后的实际目的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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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拟IPO公司合伙股权激励平台办理101号文备案——背后的实际目的在哪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25 08:4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205311&idx=1&sn=91cc968dff3a8e0749c0366d49700b43&chksm=be533e528924b744b4e3af643236c1faa606935a5edf00a5e58934d5c3e6319f9834a6dc6e2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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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公司合伙股权激励平台办理101号文备案——背后的实际目的在哪


本文作者

近期,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拟IPO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他们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大多数采用了有限合伙企业平台。鉴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会计上要根据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确认费用,但是这类股权激励是否需要在实际授予环节就立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拟IPO公司都披露了,他们这些合伙平台都向税务机关办理了101号文备案,享受了递延纳税待遇。

我们以豪江智能为例,他们在上市前设置了四个股权激励平台,分别是启德投资、启源资本、启贤资本和启辰资本。这四个都是有限合伙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他们披露这四个有限合伙平台都向税务机关进行了101号文的递延纳税备案。因此认为可以递延到后期这四个合伙平台实际转让豪江智能股票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知道,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正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是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于符合该文件第一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递延至实际转让股权环节缴税。
现在的问题是:
1、非上市公司通过合伙平台间接实施股权激励,能否按照101号文备案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呢?
2、如果不可以,为什么这么多拟IPO公司都向税务机关成功办理了101号文备案,实际目的又何在呢?
3、为什么辅导券商都希望拟IPO公司去办理合伙股权激励平台的101号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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