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0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100号
【发文日期】 1999-05-2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编者注: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