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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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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0: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8/10/art_8409_1154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486号
文件名: 国税函[1999]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86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486号
【发文日期】 1999-08-10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保险企业已参加房改的家属宿舍可否允许计提折旧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二、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编者注: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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