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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如何看待批复的适用性?

匿名  发表于 2022-4-16 00:10:23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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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如何看待批复的适用性?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5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6700&idx=1&sn=0bd727f644ae41fc019741590075d7c2&chksm=8c0aef0abb7d661c6e88b6fa7c1a68e714e2a103c644f3691ac2398170ec92544de3c41ffcd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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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批复的适用性?
一叶税舟整理
对于政策应用的批复,以前由于法律法规在建设中,遇到新情况、新模式等问题,基层可能出现难以准确应用政策,或者无法引用现有的政策,于是出现要求对某一事项的处理进行明确的请示比较多,税务机关也如此。
那么,对于此类的批复,以普遍性告知的形式出现的,是否可以简单的引用,或者是否有时效性呢?看看两个批复:
第一个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全文如下: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税款损失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增值税不能返还的30%部分确定为税款损失额。
第二个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全文如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7.23”专案湖南涉案企业经营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发〔200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所列情形一致的,可依照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办理。
二、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某一种特定经营方式的个案批复,不能作为判定该行业其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根据你局提供的有关情况,你省涉案企业的实际做法与该文件所列情形不尽一致,不应按该文件办理。
如何看待批复?
一、官方观点
2020年6月,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1793号建议的答复中,对“关于发票虚开认定问题“中指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是对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2002〕184号)的批复,该文件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个案批复。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曾以《关于“7·23”专案湖南涉案企业经营业务使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发〔2005〕7号)向税务总局请示政策答复,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答复:“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所列情形一致的,可按照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办理”。在实践中,涉及到具体的案件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认定是否构成虚开。
在日常工作中,虚开的定性主要考虑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实际经营业务的认定;二是主观故意的前提。按照行业经营的特点,遵循政策业务部门的规定开具和使用相关发票凭证,且具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一般不认定为虚开。
二、税舟感悟
对于个案的批复中,一般并不将请示的具体内容同时公开,因此对于具体的情形是并不了解的,由此单纯从批复的文字内容上进行理解难免与请示的真实情形并不相符,可以参考,但不见得具有普适性。
此前有批复也有类似的精神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这虽然没有直接指出发票的开具问题,但从中也基本上明确了票据开具的基本要求。从上述表述的过程可以看成,批复是一种有特定背景材料的情形的处理结论,具有特定性,也会随着后续政策的调整不再适用。当然,有人还是会想要某个批复按照“把死马当活马医”的用具的时候的应用——万一达到目的了呢~许多事情没有到最后一步,还真的难说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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