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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重要提示!政策已延期,实操莫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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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4 20: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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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重要提示!政策已延期,实操莫忘记!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8 17: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3797&idx=1&sn=9a888dc575e7d90df433ad99708bc1ed&chksm=826f303ab518b92c9b499ceb009d09815f3c184c21dcfd37a00dc90a1ff954212d4a0ff8957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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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底要如何操作,才能享受到该项惠企的政策呢?

01
提交加计抵减申明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选择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或者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选择)。

第三步:进入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或者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后,适用政策年度选择“2022”,其他标有*的必填项目如实填写后,点击右上角“提交”(此处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为例)。

02
如何进行申报

提交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或者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后,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在第6行、第7行(适用即征即退)的“本期发生额”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填写,同时存在加计抵减的计提和调减的情形,应分别填写在“本期发生额”和“本期调减额”对应栏次。




温馨提示
1、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跨年度的,需提交之前年度的适用加计抵减声明)。

2、已计提加计抵减,当期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应按照转出的进项税额的10%或者15%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第3列“本期调减额”内,切记,存在加计抵减的计提和调减的情形,不要按照冲减后的余额填报本期发生数

3、加计抵减政策未直接体现在主表,间接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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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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