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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季度预发年终奖汇总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缴个税被罚

匿名  发表于 2022-4-14 18:06:51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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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季度预发年终奖汇总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缴个税被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4 08: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6699&idx=1&sn=8423110d7ea76e5d22f636d176da1518&chksm=8c0aef0dbb7d661b040a193beecaa8b25c734a485ed5e2aa6d1d0a6352f86869256178e43f8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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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预发年终奖汇总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缴个税被罚
浙税稽罚[2021]1号反映某石油公司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该单位2016年至2018年间,在扣缴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当月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次月代扣代缴当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对个别退休、离职、调动的员工,未能代扣到离职前一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二是该单位实际发放的部分职工奖金(如风险抵押金奖励、提质增效奖、核心管理人员嘉奖、加班费、其他奖金等)未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额,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三是每个季度预发年终奖金、部分其他奖金,未纳入实发当月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汇总在当年12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6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51475.01元,2017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2248.09元,2018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16193.00 元,三年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749916.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749916.1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74958.06元。
  
税舟后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哪个年度发放就属于哪个年度。比如:某单位要发放2021年的年终奖,如果2021年年底发放则属于2021年度的收入;如果2022年1月发放则属于2022年度的收入。
个人如果仅有一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个人如果有多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将其中任意一笔单独计税,其他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一般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求的是选择确认年度中的某一笔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对于虽然计算好的全年一次性,但跨月发放的,没有税局认可几笔可以合并申报一次性奖金;但对于同一月份分次发放全年奖金的,有税局在解读咨询问题中认可合并。
比如,厦门税务局在“【2021年6月热点】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是否能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中提供的答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计算,于次月15日内预扣预缴税款。因此,对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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