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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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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8 23:0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3671&idx=2&sn=d782af4ee67b225eb849f600d5be3bf8&chksm=8055ab39b722222f197c84c9d7bbe20b6b6982e2b7f887bb7d327985f50f7abbb9d7d2602ae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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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记: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结,最新规定下: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实就等于,对不超过300万元的,都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笔记:两个否定性条件+3个肯定条件。
1、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详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相关内容。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笔记:
1、《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5、结合本条规定可得出:
1)从业人员=职工+劳务派遣用工人员。
2)职工=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3)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用工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过来的用工人员。
6、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7、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8、《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9、思考:企业清算期间,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之税收优惠吗?)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笔记:三年有效期)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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