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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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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8 23:0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3671&idx=3&sn=5a60382531287c405858b406165ba7e0&chksm=8055ab39b722222f1bc1c33681e17bcca88091de1c0b77f8b28536bbc9bc7367fd7b70b1db4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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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笔记:目的是支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笔记:
1、期限:9个月,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的应税收入都适用3%的征收率,但也存在一部分收入适用5%征收率,主要包括:(1)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己建造或者取得的不动产;(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房地产;(4)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5)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
5、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思考:这个是否只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笔记: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可分为三个阶段:(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2)至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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