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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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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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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3-29 14: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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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8 23:0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3671&idx=4&sn=62b1040e686f213205780cdd6a73979e&chksm=8055ab39b722222fe66a4dcd386d6461c2a5740efc08e9c0511f041884bb4366faef09af6bb4#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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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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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记: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笔记:
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2、思考:本条规定是否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矛盾?
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重点: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笔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第一条前半部分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位置?“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笔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第一条后半部分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哪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4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笔记: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
应交税费
—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2、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如何处理?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笔记: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第七条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3、这次规定不再限制是否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了)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笔记: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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