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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工作室] 推进增值税抵扣机制改革 发挥增值税中性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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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推进增值税抵扣机制改革 发挥增值税中性制度优势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8 11:4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9177&idx=1&sn=10b66a58b4954d0b96acb0345c0490d2&chksm=e9260b3ade51822c5033faf1cb6f9b8da315c7fb469374e9497705bc4b048efdea045366b3a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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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税款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区别于其他货物劳务税税种的最本质特征。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可以增强税收聚财职能,有效实现增值税中性原则并确保税收公平,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运行的反映、监督职能,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增值税负担。我国增值税“转型”和“扩围”改革均一定程度扩大了抵扣范围,健全了抵扣机制,减少了中间环节的增值税重复征税。但税款抵扣的不够彻底导致抵扣链条的脱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等因素制约了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运行实效。应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完善,在制度层面和管理技术层面推进创新,最大可能实现我国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应抵尽抵”,最大可能发挥增值税中性的制度优势。

一、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意义
(一)增强税收的聚财职能
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其角色定位和主要职能就是组织税收收入,在国家治理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增值税通过税款抵扣机制形成抵扣链条,实现交易双方互相制约、税收管理环环紧扣、上下游征税信息与税款抵扣信息稽核比对,能有效防止税收流失,切实保障税收的管理效率。
(二)更好发挥税收对经济运行的反映、监督职能
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覆盖经济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载体——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抵扣,形成大量的经济税收数据信息,包括数千万户市场主体的销项税额、进项抵扣税额、货物劳务的项目名称、交易数量等。这些海量数据能客观、准确、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以及整个经济的运行情况及质量,经济结构的变化,经济的发展趋势,等等。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度分析,能为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监督经济运行,制定、完善经济政策和区域发展、产业发展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三)有效实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科学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能有效实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避免税收对经济运行的扭曲。要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就必须强化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不仅使增值税抵扣机制有效运转,而且要实现彻底的税款抵扣。这样才能使增值税的负担水平等于或者接近于增值税的法定税收负担。同时,强化增值税的抵扣机制也是公平税负的内在要求。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增值税负担
就增值税纳税人而言,税率与抵扣范围决定了增值税的负担。经过2018年、2019年增值税税率的两次调低改革,市场主体的增值税负担都有相应的降低,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降低幅度较大。为了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在做大经济发展“蛋糕”的基础上,通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实现彻底的增值税抵扣,以进一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势在必然。

二、我国增值税抵扣机制日益强化但仍有较大改善空间
(一)我国增值税抵扣机制日益强化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建立凭增值税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我国2009年开始在全国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改革,使得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可以抵扣。从增值税原理而言,就是在保持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变的同时,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样可以减少对企业尤其是中间环节企业的重复征税。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的营改增,即增值税“扩围”改革,实际上既扩大了增值税征收范围也扩大了抵扣范围,使重复征税现象进一步减少。我国的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延伸至全部货物与劳务领域,在理论上实现了抵扣范围的全覆盖。这是目前少数发达国家所推行的现代型增值税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中间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复征税,充分发挥了增值税的中性作用。
(二)我国增值税抵扣机制仍需进一步强化
1.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够彻底,仍有一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进项税额没有纳入抵扣范围
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没有纳入抵扣范围。依据2020年的数据测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出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规模大约为4477亿元,约为当年国内增值税收入56791亿元的7.88%。对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仅增加了实体经济的增值税负担尤其是导致贷款规模较大行业税负偏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财务成本,而且使金融业与制造业和其他服务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脱节。其次,是对部分特定货物和服务的进项扣权进行限制。具体体现为招待费、交通费和其他三个方面。之所以没有将这类项目全部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货物和服务接近最终消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是属于个人消费还是经营活动的支出,划分难度比较大,故在抵扣制度设计上采取从严掌握的原则。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也仅仅是根据载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机票、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支出。对于无旅客身份信息的客运支出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业务招待费等则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抵扣的不彻底、不完整,一定程度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导致抵扣链条的脱节,影响了增值税的管理效率。
2. 对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动摇了增值税的税款抵扣机制
目前,各地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及辅助性活动、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23个国标行业(大类)。之所以对这些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的管理风险,同时解决农产品加工中“高征低扣”问题,使扣除率与产成品的适用税率相一致,一定程度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这一做法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在这一领域断裂,致使此类农产品加工行业与上游环节的农产品生产(包括农产品简单加工)、经销行业之间抵扣链条脱节,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增值税的抵扣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抵扣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进项税额的彻底抵扣
增值税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标之一应是将一切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额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就现行增值税而言,首先要解决的是将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这样不仅可以将制造业等实体企业与金融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效地链接,为优化税收管理奠定基础,而且通过扩大抵扣范围可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的税收负担。其次要着力解决部分与纳税人经营活动相关但与个人消费划分上存在一定困难的支出项目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在现行对载明了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出亦即交通费支出进项税给予抵扣的基础上,对未载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出也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对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支出也应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能因为甄别划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就一律不予考虑。
(二)逐步取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做法
取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能够较好地恢复相关农产品加工领域及上游相关领域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是强化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必然选择。而且这在当前具有现实可行性——增值税最高一档税率已由最初的17%下调至13%,增值税的税率差已大大减少,通过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式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偏重问题不再具有必要性。应逐步取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做法,使试点领域重新回归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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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建平.论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强化[J].税务研究,2022(01):31-37.
[2]樊勇.继续推进我国增值税抵扣制度改革[J].税务研究,2022(01):38-41.

责任编辑: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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