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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工作室] 产业投资基金涉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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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产业投资基金涉税问题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9 11:5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9150&idx=1&sn=130b629b671ac1826510733b8e5277f2&chksm=e9260bddde5182cbb8f29814dbb9152508b368d1ffc6bd29c662cf1173411896c979a296936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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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私募基金。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产业投资基金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创新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什么是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从组织形式上看,产业投资基金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现阶段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以合伙型和公司型为主。限于篇幅,本文只对这两种形式基金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01
合伙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一般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为有限合伙的形式,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02
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和经营常委托给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01
合伙型基金
1.增值税
是否缴纳增值税和基金自身的性质没有直接关联,而是主要看其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股权投资收益——被投资对象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差额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贷款收入——利息收入,包含各种占用和拆借资金所取得的收入、保本的收益、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报酬等缴纳增值税应按提供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合同条款约定本金不保本或无约定保本条款的,其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明股实债——为保证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风险,不少产业投资基金在进行股权投资时,要求被投资方承诺无论盈利情况如何,都要按不低于约定的比例进行分红,该类型收益应按照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所得,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别计算每个合伙自然人或合伙企业的应分配的所得额。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公司型基金
1.增值税
该部分逻辑同上,在此不再赘述。
2.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该类型基金具有双重纳税的特点,公司型基金本身应就其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的红利还要按规缴纳相应所得税。
若公司型基金直接投资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法人股东从其中分得的红利,也可按规进行免税处理。
3.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境外基金的税收抵免
中国居民企业来自境外基金分回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进行税收抵免。

三、涉税问题分析
01
法人投资者投资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税负存在差异
从理论角度来说,合伙企业不属于税收实体,本身不承担税收,仅起到“导管”作用,合伙人”直接“取得所得,所以税收处理为“先分后税”。而我国税收政策并未完全将其视为税收“导管”,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型基金分得的投资收益无法享受免税待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型基金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做免税处理。由此就带来了法人投资者在不同组织形式基金中投资的税负差异。
02
合伙型基金税收抵免政策有待完善
举例来看,中国境内的甲(法人)是A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A全部投资于境外非居民B股权投资基金,B又全部投资于境内,由此形成投资“环”。若B和A都将所得进行分配,即B分配给A,A又分配给甲,那么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B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甲是否可以在当期进行抵免,现有政策尚未明确指出,有待完善。
03
缺少针对投资于特定产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较广,有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也有投资于国计民生相关重大项目的,如超级计算机、芯片、生物制药、现代农业等。这些产业的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且回报周期较长,研发失败的风险也相对较高。而我国尚无针对投资于上述产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激发投资人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我国在某些关键领域的发展进步。
04
部分基金投资人对合伙型基金的税收政策了解不够深入
实际中,很多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往往按实际到手金额进行所得税申报,而不是根据基金的全部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其他方法确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金额。

四、建议
一、财税部门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关注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实际税负差异。统一合伙型基金的“导管”特性在不同事项上的口径,考虑将合伙人从合伙型基金分配的所得视为直接投资所得,和公司型基金享受相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以使不同组织形式基金之间的税负差异控制在较小范围内。明确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问题。
二、考虑对投资特定行业的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基金投资规模大小和期限长短,允许分级抵扣基金或合伙人的所得,或考虑按照投资期限的不同对基金投资所得的适用税率实行差别化待遇。
三、加强基金架构税收相关信息管理。在多层合伙型基金架构中,不同层级合伙人可能分属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较上层合伙人的缴税情况,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因此,提高不同层级合伙人的纳税遵从十分重要,而完善相关信息管理体系更是其中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赵伟,王庆.产业投资基金涉税问题分析[J].国际税收,2020(09):71-75.
[2]孙振杰,宋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处理及税负差异[J].商业会计,2021(14):102-104.
责任编辑:王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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